股東大會是股東行使表決權、監督權和知情權等權利的重要平臺。目前,由於流通股股東尤其是中小股東參會率極低,中小股東的權益難以得到有效保障。為此,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資本市場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工作的意見》對健全中小股東投票機制、保障中小股東依法行使權利方面提出了要求。
   一、完善中小投資者投票權機制。推行網絡投票制,為中小股東行使表決權提供較為便捷、有效的途徑。一是引導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全面採用網絡投票方式,提高上市公司股東大會中中小股東的參與率;二是積極推行累積投票制選舉董事、監事,即每一股份有與應該選出的董事或監事人數相同的選舉權,可通過將選舉權集中於一人使用或分配使用選舉人數,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的人出任董事的方式,防止控股股東“一股獨大”、包攬全部董事的局面;三是明確要求上市公司不得對徵集投票權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四是完善上市公司股東大會投票表決第三方見證制度,形成由中介機構見證的社會監督機制;五是研究完善中小投資者提出罷免公司董事提案的制度,使中小投資者能夠充分行使權利。
   二、建立中小投資者單獨計票機制。監管部門要研究制定專門針對中小投資者行使參與權的分類表決機制。在影響中小投資者利益的重大事項進行表決時,通過實施類別表決,對中小投資者表決單獨計票。只有中小投資者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該重大事項才可提出申請或實施。
   三、保障中小投資者依法行使權利。健全利益衝突迴避、杜絕同業競爭和關聯交易公平處理制度。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撓中小投資者行使合法權利,不得損害公司和中小投資者的權益;健全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持有人會議制度和受托管理制度,基金管理人須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行使投票權提供便利,鼓勵中小投資者積极參加持有人大會,依法行使合法權益。
   寧夏證監局供稿  (原標題:健全中小投資者投票機制 保障依法行使權利)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ia30iazqk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