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互聯網技術的迅猛發展,人們交流信息、溝通思想、商談業務、闡述觀點的方式也不斷更新,在微博方興未艾之時,微信已步入公眾生活。
  微信作為基於智能手機的一種即時通訊方式,給人們工作與生活帶來極大便利,成為人們獲取資訊和知識的新寵。然而,互聯網雖然是虛擬空間,但絕不是法外之地,微信作為互聯網的一種嶄新溝通方式,同樣受到法律約束。就像在本期案例中,一些人利用微信廣泛傳播的特性編造虛假信息、肆意發泄私憤、詆毀他人和企業,對企業的商譽造成嚴重損害,構成了損害商業信譽罪,最終受到刑罰的製裁。還有一些人利用“查找附近的人”等微信功能,結識他人、騙取信任,然後便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詐騙他人錢財,構成詐騙罪,最終身陷囹圄。
  作為一種新型電子數據形式,微信內容不僅能夠成為人們違法犯罪的實體構成要件,而且已經成為刑訴法和民訴法上的法定證據形式。2013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新民事訴訟法和新刑事訴訟法將“電子數據”新增為一種新的證據形式,在原有的物證、書證、各類言辭證據等傳統證據基礎上,增加了電子證據,說明電子證據的效力已經被司法機關和社會各界廣泛認可。在本期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判決方某歸還借款1萬元的案例中,雖然胡某與方某之間的借貸關係沒有借條、收條等直接證據,但基於方某承認微信賬號的真實性,從微信聊天內容可以確認方某有向胡某借款1萬元的意向,且方某微信賬戶發出信息所稱的銀行戶名及賬號與胡某實際轉賬所至的銀行戶名及賬號一致,法院據此認定雙方借貸關係成立。
  像任何科技新發明一樣,微信同樣是一把雙刃劍,即可能為自己帶來便利,也可能為自己惹來禍患。當然,做到守法就能趨利避害。
  (胡勇)
  (原標題:微信記錄也是證據既能幫忙亦能添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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